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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20万元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东亚银行)因没有依监管规定分开存放客户证券,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20万元(注1)。  证…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东亚银行)因没有依监管规定分开存放客户证券,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20万元(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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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在接获金管局的转介及东亚银行自行报告有关事件后进行调查,发现东亚银行在2003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没有将分别存放于两名外部保管人(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Tokyo)所维持的帐户内的客户证券与自营证券分开保管(注2至4)。

  虽然东亚银行在其内部电子会计纪录内已识别出有关客户证券,但它没有遵守有关持牌法团须将客户证券保管在被指定为信讬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内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没有证据显示客户因东亚银行的违规事项而蒙受损失;

  东亚银行在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后已将其客户证券与自营证券分开存放;

  东亚银行采取纠正行动,以加强其内部系统和监控措施,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规事项;及

  东亚银行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接受其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时表现合作。

  完

  备注:

  东亚银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该行亦是一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监管的认可机构。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1)条规定,凡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收取任何客户证券,都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确保客户证券存放于被指定为信讬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内作稳妥保管,而该帐户是该中介人或该有联系实体为持有客户证券的目的在香港于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其他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所开立或维持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客户资产)及第11.1(a)段(处理客户的资产)规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须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帐以及获得充分的保障。

  《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遵守法规)及第12.1段(合规事宜:概论)规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须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相关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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